系统类型 项目Mn.2.5 G100-xW2 (2.5Gbit/s系统)Mm.10 G100-xWa (10Gbit/s系统)Sn.10 G100-W2 (10Ghit/s系统)Mn.10 G50-xWz (10Gbit/s系统)通路间隔(GHz)10010010050最大中心频率 偏移(±GHz)2012.512.5$$注:1 M表示多跨段 WDM系统:S表示单跨段 WDM系统:2 n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最大波长数量;3 x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最大跨段数量;4 W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跨段损耗值(dB),包括 A、 B、 C共 3个代号,其含义分别为:A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2dB,单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44dB4B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7dB,单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55dB;C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33dB;5 z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光纤类型,其值可以取 652,655,分别代表系统使用G.652,G.655光纤。8.2.5光纤的色散应包括常规色散和偏振模散PMD。采用G.652光纤的2.5Gbit/s系统的最大色散应符合表8.2.5-1的规定。采用G.652光纤的80波或160波10Gbit/s系统,在配置常规带外FEC,无拉曼放大器情况下,其最大色散应符合表8.2.5-2的规定。
应用代码Mm.2.5G100-3C652Mm.2.5G100-8A652
最大色散(ps/nm)720012800
注:1 M表示多跨段 WDM系统;2 n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最大波长数量:3 A和C表示WDM系统所支持的跨段损耗值(dB),其含义分别为:A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2dB:C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33dB;4 652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光纤类型,其值代表系统使用 G.652光纤。
应用代码M80.10G50-3B652/655M80.10G50-8A652/655
最大色数(ps/nm)10001000
注:1 M表示多跨段WDM系统:2 A和B表示WDM系统所支持的跨段损耗值(dB).其含义分别为:A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2dB;B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7dB;3652.655表示WDM系统所支持的光纤类型,其值分别代表系统使用G.652。G.655光纤8.3城域WDM系统8.3.1城域 WDM系统宜采用 OADM设备。8.3.2系统应工作于双纤双向、开放式系统,工作波长范围为C波段(1528nm~1565nm)。系统可承载SDH、ATM、IPPOS、OTN或以太网业务。8.3.3系统应以193.1THz为AFR,其相邻光载波的频率间隔应为 50GHz或 100GHz。 40波城域 WDM系统的中心频率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32波、16波系统中各载波的中心频率也应从本标准附录E中选择。8.3.4光监控通路的波长宜为(1510±10)nm。光监控通路的信号速率可选择 STM-1(155Mbit/s)、E1(2Mbit/s)、10Mbit/s、100Mbit/s以太网以及不低于2Mbit/s的其他速率。8.3.5城域 WDM所承载的 SDH和 OTN业务的误码性能要求为:24h无误码:所承载的以太网透传业务的丢包率性能指标要求为:在90%线路吞吐量和随机包长条件下24h无丢包。8.3.6城域 WDM所承载的 SDH信号网络输出口抖动性能应符合表8.3.6-1的规定;所承载的OTN信号网络输出口抖动性能应符合表8.3.6-2的规定。
表8.3.6-1 WDM所承载的SDH网络输出口最大允许输出抖动
接口类型测量带宽峰-峰抖动 (UI)
高通(kHz)低通(MHz)
STM-1(光)0.51.31.5
651.30.15
STM-4151.5
25050.15
STM-16$201.5
1000200.15
STM-6420801.5
4000800.15
STM-256803201.5
160003200.18
表8.3.6-2 WDM所承载的OTN网络输出口最大允许输出抖动
接口类型测量带宽峰-峰抖动 (UI)
高通(kHz)低通(MHz)
OTUI5201.5
1000200.15
OTU220801.5
4000800.15
OTU3203206.0
160003200.18
8.3.7网络承载的 SDH接口的输出漂移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同步网接口要求》GB/T 15837中规定的输出漂移网络限值。8.4WDM网络管理8.4.1WDM网管系统的协议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Q3和 X接口的底层协议框架》YD/T 912的有关规定和《Q3和 X接口的高层协议框架》YD/T 947的有关规定。采用的信息模型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电信管理网(TMN)通用网络信息模型》YD/T 871的有关规定执行。8.4.2网管系统应在一个平台上管理光放大器、波分复用/解复用器、波长转换器(OTU)等系统设备,应同时具备对系统传输性能的监控能力。8.4.3网络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1故障管理:对WDM系统进行故障诊断、故障定位、故障隔离、故障改正以及路径测试;2性能管理:实现长途波分再生段的误码性能的监测和管理,实现城域波分端到端光通道的性能数据采集;具备 15min和24h性能数据报告、存储和转储功能,具备光通道性能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对监控信道的误码性能参数进行监测和管理;3配置管理:按用户要求以图形方式在网元管理系统屏幕上完成功能;网元(NE)的初始化设置;建立和修改网络拓扑图;配置网元状态:NE的状态和控制;实际网络的配置。4安全管理:用户级别管理,权限控制管理,系统独占性要求,用户变更管理,操作日志管理。8.4.4系统的通信与接口应符合本标准第 7.4.4条第 1款、第 3款的规定,系统网元与网元之间的通信应通过OSC中的DCC通道进行。8.5OTN系统8.5.1用户数不低于60万户的有线电视网络,其干线网宜采用·42·OTN技术建设。8.5.2OTN系统接口、信号结构与映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接口》YD/T1462、《通用成帧规程(GFP)技术要求》YD/T1443和《光传送网(OTN)网络总体技术要求》YD/T1990的有关规定。客户信号应包括GbE/10GbE,STM-16,STM-64,STM-256,100Gbit/s等。OTN信号在网络节点处的OTU类型和比特率等级应符合表8.5.2的规定。
表8.5.2 OTU类型和比特率等级
OTU类型OTU标称比特速率OTU比特速率容差
OTU:255/238X 2488320kbit/s$$\pm 20\times 10^{-6}$$
OTU1255/237 9953280kbit/s
OTU1255/23639813120kbit/s
OTU255/227X 99532800kbit/s
8.5.3ODUk调度功能应支持 ODUk(k=0.1.2.2e.3.4)交叉连接,可根据网络层次要求选择单个或多个调度颗粒;交叉连接调度单元应提供硬件冗余保护能力,ODUk主备交叉倒换时间应小于50ms。交叉处理应不影响信号的特征信息(透明交叉)。通过系统交叉配置,支持线路保护和业务广播的功能。8.5.4OTN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ITU-T和相关国家标准对 WDM设备的一般规定;2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接口》YD/T1462中的开销规定:3现行国家标准《光传送网体系设备的功能块特性》GB/T20187中关于告警处理流程的有关规定:4宜提供域间接口(IrDI),应实现不同制造商WDM设备对接。8.5.5OTN网络应提供基于电层或光层的业务保护功能,光层保护可采用1+1光通道保护,1+1光线路保护和光波长共享保护(OCh SPRing);电层保护可采用基于 ODUk层的光子网连接保护(SNCP)和ODUk环网保护(ODUk SPRing)。8.5.6网络倒换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1+1保护类型,一旦系统检测到启动倒换事件,保护倒换应在50ms内完成;2对于环网保护类型,若系统配置满足光纤长度小于1200公里、节点数不大于16个且节点处于空闲状态时,当出现单跨段故障时,一旦系统检测到启动倒换事件,保护倒换应在50ms内完成。8.5.7OTN传输系统的网络管理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WDM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5113和《光传送网(OTN)网络总体技术要求》YD/T1990中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层提供的维护和管理信号应包括定位监控、连通性监控、维护信息显示、信号质量监控;2应建设集中化的传输综合网管,应建设网元层和子网层制造商网管:制造商网管应开放北向接口,使设备能够接入综合网管。8.5.8光监控信道OSC应采用一路独立信号用于传送光传送模块(OTM)开销信号。8.5.9误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208的有关规定。8.5.10OTN承载以太网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8.5.10的规定。
性能参数指标要求备 注
过载丢包率0.01%暂定
长期丢包率0测试24h
突发间隔最小帧间隔-
转发速率用户端口速率和SDH 链路速率之间的较小者
时延≤100μs64byte长数据帧
LCAS恢复时间持定LCAS动态调节链路带宽(虚 级联容量)业务应无损伤,即无 丢包。被动LCAS虚级联保护 和恢复有少量丢包
VLAN数量单节点不小于 256个支持802.1Q VLAN标签,要 求支持双层VLAN标签
差分时延指标待定
地址缓存能力≥4096个单模块
MAC地址学习速度≥1000个/秒
8.5.11光信噪比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1152的有关规定。8.5.12OTN抖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208的有关规定。8.5.13OTN传输网与用户网络的互联宜采用OTUk接口,不具备OTUk接口时也可采用STM-N接口或者以太网接口互通。8.5.14不同制造商的OTN网络管理域宜通过OTN的IrDI接口互通:不具备OTN IrDI互通条件时,可采用非OTN的IrDI接口互通。不同制造商设备的光接口应用代码应保持一致。8.5.15OTN与传统WDM的网间互联宜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接口》YD/T1462中规定的接口。9FTTH接入分配网9.1系统架构9.1.1FTTH接入分配网宜采用 EPON,GPON技术组网,同时应关注下一代EPON,GPON技术的标准发展和设备商用进程,包括 10GEPON(IEEE892.3av)、XG-PON1(ITU-T G.987系列10Gb/s GPON)等。EPON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接入网技术要求一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YD/T 1475的规定,采用以太网封装。GPON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接人网技术要求吉比特的无源光网络(GPON)》YD/T1949系列标准的规定,采用ATM、GEM封装。9.1.2FTTH接入分配网(图9.1.2)应由 OLT,ODN和 ONT组成,通过网管系统实现对三部分的统一管理。OLT可布置在分前端、具备分前端功能的前端或数字基带传输交换体系平台接入节点机房,ONT设置于用户家中。![](GB-T 50200-2018_8.jpg)9.1.3EPON和 GPON均应采用单芯光纤同时传送上行、下行光信号,其中上行光工作波长应为1260nm~1360nm,下行光工作波长应为 1480mm~1500nm(图9.1.3)。![](GB-T 50200-2018_9.jpg)注:其中 $\lambda$ ;为下行波长, $\lambda_1$ 为上行波长;另外一根光纤用于传输下行的A平台模拟调制的CATV RF光信号。9.1.4当FTTH必须利用承载HFC平台HFC下行光信号的一芯光纤实现人户时,系统应采用单纤三波长波分复用方式构建(图9.1.4),并应考虑光信号的受激拉曼散射(SRSC)效应对传输性能的影响。![](GB-T 50200-2018_10.jpg)注:图中的2.3波长范围为1540nm~1560nm,用于传输下行的CATV RF光信号。9.1.5EPON的 ODN宜采用 32路分光,GPON的 ODN宜采用64路分光。9.1.6PON的系统保护方式包括馈线光纤保护、主干链路保护和全保护三种(图9.1.6-1、图9.1.6-2和图9.1.6-3):PON宜采用馈线光纤保护或主干链路保护,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全保护。![](GB-T 50200-2018_11.jpg)![](GB-T 50200-2018_12.jpg)![](GB-T 50200-2018_13.jpg)9.1.7ODN网络宜采用树形结构,采用一级分光或二级分光方式(图9.1.7)。![](GB-T 50200-2018_14.jpg)9.2业务和接口要求9.2.1FTTH应支持 IP数据、POTS或 VoIP语音业务、广播式和交互式视频业务。9.2.2SNI应支持GbE,可支持10GbE,10/100Base-T;其中GbE接口应符合IEEE802.3规定,可以在1000Base-LX、1000Base-SX、1000Base-CX、1000Base-T中任选。上述以太网接口应至少配置 2个,且应支持链路汇聚功能。9.2.3SNI可支持 E1,CATV RF和 V5.2接口。9.2.4UNI应支持 10/100Base-T接口,可支持 E1,CATV RF和普通电话Z接口。9.3系统性能9.3.1FTTH接人分配网在IP城域干线网的支持下,平均每用户下行接人速率不应低于30Mbit/s。基于IP的网络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YD/T 1171接入网部分的规定。9.3.2当系统仅承载以太网IP业务时,在90%系统吞吐量的情况下,以太网业务的24h长期丢包率应为零。9.3.3系统应能区分不同类型业务的优先级,上行方向应能根据SLA协议保证高优先级业务的QoS,下行方向支持带宽控制功能,最小带宽分配粒度不应大于1Mbit/s。9.3.4系统应支持组播功能。9.3.5系统应支持IEEE 802.1Q协议,应支持按照端口划分VLAN,可支持 VLAN嵌套功能。VLAN,可支持 VLAN嵌套功能。9.3.6系统应支持各 ONT之间的二层隔离。9.3.7系统应支持基于端口或 MAC地址的 Ethernet数据帧过滤。9.3.8系统应支持对广播帧和组播帧的抑制功能。9.4安全认证9.4.1用户认证可由OLT上联的接人点设备完成,当OLT支持用户认证时,应支持基于以太网的点对点通讯协议PPPoE、基于局域网交换机和无线局域网接人点的认证协议或应用层加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HCP等认证方式。9.4.2应支持用户端口IP地址与MAC地址绑定。9.4.3PON设备应在下行方向支持对用户单播数据进行加密,下行组播业务和上行数据可不加密。9.4.4基于EPON的OLT应具备根据ONT的MAC地址对其进行合法性认证的能力:GPON的OLT应具备根据ONT的序列号对其进行合法性认证的能力,可支持同时采用序列号和密码进行合法性认证。9.4.5PON应支持组播权限控制功能,阻止非法用户获取组播业务。9.5主要设备要求9.5.1设计时应根据用户规模和 ODN的规划计算出 OLT设备PON口的理论数量,然后按1.2倍~1.3倍冗余配置。9.5.2OLT应配置两块主控板,具备热备份功能。在主备倒换过程中不应发生业务配置和业务连接差错。应配置两路电源模块,具备热备份功能。当任一路模块发生故障时自动倒换。9.5.3OLT应具备向 10G EPON平滑升级和与 GPON共平台的能力。9.5.4OLT应具有流量管理和控制功能,应支持动态带宽分配机制(DBA)。9.5.5光分路器OBD宜采用全带宽,工作波长范围宜为1260nm~1650nm。9.5.6OBD宜采用均匀分光型的平面波导型光分路器。当不同传输距离对光功率分配有特殊需求时,可采用非均分光分路器。9.6网络管理9.6.1网络管理系统应具备对OLT、ODN、ONT集中管理功能,具备配置、故障、性能和安全管理能力。网络管理系统应支持对ONT的远程管理。9.6.2当系统采用GPON时,应对ONT进行故障、配置、计费、性能、安全性管理。9.6.3应具备 ODN指示、环回和链路监测功能。9.6.4OLT应支持带外管理和带内管理方式,带外访问方式应提供所有带内访问方式的功能,带外访问方式应实现访问控制,防止非授权访问。9.6.5网络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1配置管理:完成网络中设备的接口配置及环境监控配置;设置并查看受控设备的管理状态,完成软件升级;2故障管理:对所有设备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对OLT设备发现故障后判定位置并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切换备份,产生事件数据并记录上报;网管系统宜与城市的地理信息系统相关联,以便迅速确定故障发生地点;3性能管理:采集、处理测量数据,分析测量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行动,改善和优化网络的总体性能水平;4安全管理:具有权限管理和日志管理功能,对敏感信息、数据库、配置数据和ONT终端用户信息,只能由有授权的个人和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对越权操作系统应记录相关信息并报警。9.7光纤光缆技术要求9.7.1从OLT输出到楼内光配线箱之间应采用G.652D层绞光缆,室外部分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从楼内光配线箱到用户家庭配线箱之间宜采用G.657A蝶型光缆,进入每户家庭配线箱的光纤应为1芯或2芯。9.7.2光缆在局端成端及室外接续时应采用熔接方式,在光分配点成端应根据安装环境采用熔接或冷接方式。9.7.3光通道损耗应符合表9.7.3的规定。
表9.7.3光通道损耗
光通道 损耗分类EPONGPON
1:81+16/1+321+16/1=32
最小损耗(dB)851015
最大损耗(dB)24202530
9.7.4OLT输出点和 ONT输入点之间光链路总回波损耗应大于 32dB;当采用单纤三波方式下传 CATV射频时,所有离散反射损耗应大于55dB。9.7.5光分路器放置在光交接箱或汇聚点时,容量可按需配置。光分路器放置在楼道时,容量应按设计的终期指标配置。9.7.6居民住宅区到用户家庭配线箱之间光纤光缆的配置、接续和光交接箱、配线箱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规定。10机房要求10.1建筑10.1.1有线电视网络的前端、分前端用房可分为主要技术用房、辅助技术用房、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用房,其中主要技术用房的名称及功能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独立于前端的核心节点、独立于分前端的汇聚节点可仅包含技术用房。
序号主要技术用房功能描述主要放置设备
1数字电视 前端处理机房数字电视节目的信源接 收、复用、加扰、两制处理卫星接收机、SDH适配 器、编码器、复用器、调制 器、交换机、切换器、分配 器
2CA设备机房节目加扰数据的生成服务器、加密机、交换机
3互动业务机房互动业务节目存储、推 送和管理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 备
4媒体内容中心服务器托管、租用及相 关增值服务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 备
5IP网络数据机房广电数据业务服务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 备
6传输机房干线网传输传输设备
7监控中心监听、监视及监测监听、监视、监测设备、 控制器、计算机、网络交换 设备
10.1.2技术用房的净空高度和地面荷载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要求数值 主要技术用房净空高度(m)地面荷载 (kN/m)
数字电视前端处理机房不宜小于2.75~10
CA设备机房不宜小于2.75~8
互动业务机房不宜小于2.75~10
媒体内容中心不宜小于2.75~12
IP网络数据机房不宜小于2.75~10
传输机房不宜小于2.75~8
监控中心不宜小于3.55~10
10.1.3有人值守的设备机房和辅助区,在主要设备系统停机状况下,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值班室和控制室的噪声值不大于62dB(A)。10.2防雷与接地10.2.1建筑物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分前端、核心机房和汇聚机房的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二类防雷房屋建筑进行设计和建设;接地系统宜采用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三地合一的综合接地方式,综合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接地网应直接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作为接地体;当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作为接地体系统的接地电阻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增设接地体;3供配电系统的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10.2.2工艺设备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技术用房应预留接地端子,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各类接地电阻要求的最小值;2通信设备的信号接地和保护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并和建筑物金属结构连通,实现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及接地方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等电位联结安装》15D502的规定执行;3主要技术用房内可使用截面不小于40mm4mm的铜排作接地干线网,可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mm的铜排作接地支线;接地干线网至少应引出2条接地干线,使之与室外接地网可靠电气连接;4光缆和电缆在引人机房的人口处应与接地网进行可靠电气连接:5进入机房的天线馈线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6主要技术用房的电源配电箱内宜根据需要安装浪涌保护器。10.3电气10.3.1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及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及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一般照明设计规范)GY/T5061的有关规定。10.3.2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应根据设备扩展、升级等情况预留备用容量。前端的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路由的外电线路,其中至少一路为广播电视专用线路。用户数不低于 10万户的有线电视网络前端的两路外电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10.3.3技术用房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 50Hz,电压 380V、三相五线制,交流电源接地应采用 TN-S系统,采用专用配电箱(柜)并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专用配电箱(柜)应采用双路供电并宜设末端自投装置,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可接入网管系统的远程通信接口。供电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10.3.4当供电电压的波动幅度超出额定电压值的一10%~+5%时,应采用调压稳压措施。10.3.5前端和分前端应设柴油发电机组及UPS系统。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满足专业技术设备和主要技术用房照明、空调设施及前端内消防设备的负荷要求,并配置自启动功能。 UPS系统容量应满足专业技术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具备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满负载工作时 UPS系统蓄电池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30min。10.3.6设备机房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分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2正常照明在距地0.75m处,媒体内容中心设备机房照度设计不应低于 500lx,其他设备机房照度不应低于 300lx;3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宜为全部正常照明照度的 50%。10.3.7主要通道及相关房间应根据需要设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10.3.8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安全灯。10.3.9不得通过外部网络对智能电源设备进行远程维护。10.4暖通空调10.4.1技术用房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10.4.2设备机房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机房设备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设备散热量以及温湿度、室内允许气流速度、洁净度、噪声标准等要求确定,并应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2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3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断面风速应按地板下的有效断面积计算;出风口风速不应大于 3m/s,与送风空气接触的土建围护结构应采取可靠的卫生、防尘、防漏风和绝热等措施;4下送上回、上送上回(或侧回)送风温差宜为 3℃~6℃;侧送侧回送风温差宜为6℃~9℃;5对单机柜高于5kW散热量的区域,宜采用封闭冷通道或热通道的方式,或采用行间冷却方式。对于散热量较高的设备,应集中在一个专门区域布置,并采取特殊的空调冷却方式。10.4.3技术用房的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分为三个等级,有人值守技术用房室内温度应符合表10.4.3-1的规定,相对湿度应符合表10.4.3-2的规定。
表10.4.3-1有人值守技术用房室内温度(℃)
级别 地区 季节一级二级三级
严寒、 寒冷地区22-2420~2218-20
20~2420~2620~27
夏热 冬冷地区22-2420~2218~20
22-2424~2626~28
夏热 冬暖地区22-2418~2215~18
22~2424~2626~28
级别 季节一、二级三级
冬季≥35-
夏季40~60≤70
注:"一"表示不作具体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理。10.4.4无人值守机房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表10.4.4的规定。
表10.4.4无人值守机房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
项目 房间名称温度(℃)相对 湿度(%)
冬季夏季
无人值守机房18~2420~2440~55
10.4.5对温度、湿度要求较高的专用库房,如媒体介质库、精密设备器材库等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表10.4.5的规定。
表10.4.5专用库房内温度和相对湿度
项目 区别一、二级(全年)三级(全年)
温度(℃)相对湿度(%)温度(℃)相对湿度(%)
各区18~2340~5520~2535~75
10.4.6技术用房的灰尘粒子不能是导电的、铁磁性的和腐蚀性的粒子,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直径大于或等于0.5μm的悬浮粒子数不应大于18000粒。10.4.7空调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设备的选择应符合运行可靠、使用灵活、经济、节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工程等级、机房的重要性、设备散热量、机房温湿度及洁净度要求;2空调通风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3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北方地区采用水冷机组时,在冬季应对冷却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4空调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 15%~20%的余量;5设备机房宜选用机房专用精密空调设备,空调系统需要长期连续运行时,应设备用空调设备;异常情况下不应超过上限温度;6精密空调设备应带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符合机房监控系统要求,显示屏宜为汉字显示;7空调设备的过滤器、加湿器应便于清洗、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维修空间。10.5消防10.5.1前端和分前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10.6动力及环境监控10.6.1前端和分前端应设立集中监控系统,应对前端和分前端的动力系统、环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的运行状态及工作参数进行实时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应包括配电、温湿度、烟感、门禁、UPS、空调、电源等。当监控系统检测到故障或参数异常时,应具备声、光、电等报警方式,并应记录历史数据和报警事件;应提供诊断建议和远程监控管理功能。10.6.2主要技术用房宜设置 24h电视监控和录像,并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10.6.3前端和分前端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10.7媒体内容中心机房10.7.1媒体内容中心应建立标准化的广电专业级机房环境,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10.7.2媒体内容中心建设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10.7.3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10.7.4线缆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10.7.5用户数不低于60万或者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媒体内容中心宜设置异地备份系统。10.7.6对外通信系统应采用两路路由接入媒体内容中心。10.7.7媒体内容中心应采取节能措施,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清洁能源、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11配线间与建筑物内配线管网要求11.0.1单层及多层建筑内有线电视缆线应采用暗管方式敷设,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内缆线宜采用电缆竖井、电缆桥架和暗管相结合的方式敷设。不能采用地下管道、直埋、暗管敷设缆线的区域,可采用架空或墙壁方式敷设缆线。11.0.2建筑用地红线内有线电视网络地下管道的容量应根据终期用户规模和业务需求确定,设计时应结合规划区域内综合管道的设置及地理环境条件决定管网的敷设方式和路由;信息源接人时应具备两个路由。11.0.3网络缆线的敷设容量应根据终期用户终端规模和业务需求、网络拓扑结构、网络技术体系等确定。11.0.4有线电视配线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网络结构及建筑物平面图合理决定配线间在建筑物中的数量和位置;配线间应设独立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2配线间在各楼层的位置宜上下垂直对应;3配线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4配线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5配线间不应允许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过;6配线间可与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电信间合并设置,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相应规定。11.0.5有线电视工艺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结合暖通、给排水、电气、弱电等基础设施进行管线综合设计;有线电视工艺管线应与强电系统管线分开敷设;2宜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一层设置电缆终端室,在室外场区设置人井,电缆或光缆从室外人井引入电缆终端室;3应根据终期用户规模和业务需求预留相应的线缆通道;线缆主通道、支通道和功能分区内部通道应标志明显并相互连通;4竖向通道内的管线、线槽应与其他系统分开敷设、并做好标记,采取防虫、防鼠、防腐蚀等措施;敷设在竖井内的竖向管道,其管径及配管根数的选用应满足竖向电缆和相应楼层水平电缆终期发展目标的需求;5应设置有线电视电缆/光缆进出机房或配线间的缆线通道;可根据需要采用三层桥架、二层桥架或单层桥架挡板分割等方式分别敷设不同的缆线,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6光缆/电缆在机房中宜敷设在桥架中,所有桥架的排列应与机房总体布局一致:主桥架和列桥架作为一个整体,应统一结构,统一规格标准;7暗配管不应穿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电、高潮湿及有较强振动的地段或场合,如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8敷设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暗管中应预留牵引线;采用钢管在地下层、首层和潮湿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 2mm;在其他楼层、墙内和干燥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9管内穿放同轴电缆、大对数电缆、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 50%~ 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 40%~50%;穿放 4对对绞电缆或 4芯及 4芯以下光缆的管截面利用率宜为 25%~ 30%,布放缆线在线槽内的截面利用率宜为 30%~50%;10管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11.0.5-1的规定;
表11.0.5-1管线敷设弯曲半径
线缆类型静态弯曲半径
4对非屏蔽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4对屏蔽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大对数主干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同轴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室内、外光缆15D/15H
微型自承式通信用室外光缆10D/10H,且不应小于30mm
管道人户光缆、 蝶形引人光缆、 室内布线光缆G.652D光纤10D/10H,且不应小于30mm
G.652D光纤G.657A光纤5D/5H,且不应小于15mm
G.657B光纤5D/5H,且不应小于10mm
注: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11暗管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11.0.5-2的规定。
相互 关系电力 线路压缩 空气管给水管热力管 (不包封)热力管 (包封)煤气管
平行净距150150150500300300
交叉净距50202050030020
注:暗管采用钢管时,与电力线路允许变叉接近,钢管应接地。11.0.6有线电视竖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井面积大小应满足竖向线缆和布线间隔及配线设备所需尺寸,并宜留有操作和维修距离;2竖井在每层楼层都应装设向外开的具有阻燃防火性能的操作门;3竖井设电缆固定爬梯时,其上下固定间隔宜为100mm~500mm;4敷设有线电视缆线的竖井不应与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共用:5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与强电合用竖井时,有线电视管网与强电管网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不得不同侧布置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6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7竖井的各层楼板上应根据需要预留孔洞:线缆敷设完毕后,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对孔洞做防火封堵。"> 系统类型 项目Mn.2.5 G100-xW2 (2.5Gbit/s系统)Mm.10 G100-xWa (10Gbit/s系统)Sn.10 G100-W2 (10Ghit/s系统)Mn.10 G50-xWz (10Gbit/s系统)通路间隔(GHz)10010010050最大中心频率 偏移(±GHz)2012.512.5$$注:1 M表示多跨段 WDM系统:S表示单跨段 WDM系统:2 n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最大波长数量;3 x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最大跨段数量;4 W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跨段损耗值(dB),包括 A、 B、 C共 3个代号,其含义分别为:A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2dB,单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44dB4B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7dB,单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55dB;C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33dB;5 z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光纤类型,其值可以取 652,655,分别代表系统使用G.652,G.655光纤。8.2.5光纤的色散应包括常规色散和偏振模散PMD。采用G.652光纤的2.5Gbit/s系统的最大色散应符合表8.2.5-1的规定。采用G.652光纤的80波或160波10Gbit/s系统,在配置常规带外FEC,无拉曼放大器情况下,其最大色散应符合表8.2.5-2的规定。
应用代码Mm.2.5G100-3C652Mm.2.5G100-8A652
最大色散(ps/nm)720012800
注:1 M表示多跨段 WDM系统;2 n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最大波长数量:3 A和C表示WDM系统所支持的跨段损耗值(dB),其含义分别为:A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2dB:C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33dB;4 652表示 WDM系统所支持的光纤类型,其值代表系统使用 G.652光纤。
应用代码M80.10G50-3B652/655M80.10G50-8A652/655
最大色数(ps/nm)10001000
注:1 M表示多跨段WDM系统:2 A和B表示WDM系统所支持的跨段损耗值(dB).其含义分别为:A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2dB;B对于多跨段表示跨段损耗为27dB;3652.655表示WDM系统所支持的光纤类型,其值分别代表系统使用G.652。G.655光纤8.3城域WDM系统8.3.1城域 WDM系统宜采用 OADM设备。8.3.2系统应工作于双纤双向、开放式系统,工作波长范围为C波段(1528nm~1565nm)。系统可承载SDH、ATM、IPPOS、OTN或以太网业务。8.3.3系统应以193.1THz为AFR,其相邻光载波的频率间隔应为 50GHz或 100GHz。 40波城域 WDM系统的中心频率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32波、16波系统中各载波的中心频率也应从本标准附录E中选择。8.3.4光监控通路的波长宜为(1510±10)nm。光监控通路的信号速率可选择 STM-1(155Mbit/s)、E1(2Mbit/s)、10Mbit/s、100Mbit/s以太网以及不低于2Mbit/s的其他速率。8.3.5城域 WDM所承载的 SDH和 OTN业务的误码性能要求为:24h无误码:所承载的以太网透传业务的丢包率性能指标要求为:在90%线路吞吐量和随机包长条件下24h无丢包。8.3.6城域 WDM所承载的 SDH信号网络输出口抖动性能应符合表8.3.6-1的规定;所承载的OTN信号网络输出口抖动性能应符合表8.3.6-2的规定。
表8.3.6-1 WDM所承载的SDH网络输出口最大允许输出抖动
接口类型测量带宽峰-峰抖动 (UI)
高通(kHz)低通(MHz)
STM-1(光)0.51.31.5
651.30.15
STM-4151.5
25050.15
STM-16$201.5
1000200.15
STM-6420801.5
4000800.15
STM-256803201.5
160003200.18
表8.3.6-2 WDM所承载的OTN网络输出口最大允许输出抖动
接口类型测量带宽峰-峰抖动 (UI)
高通(kHz)低通(MHz)
OTUI5201.5
1000200.15
OTU220801.5
4000800.15
OTU3203206.0
160003200.18
8.3.7网络承载的 SDH接口的输出漂移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同步网接口要求》GB/T 15837中规定的输出漂移网络限值。8.4WDM网络管理8.4.1WDM网管系统的协议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Q3和 X接口的底层协议框架》YD/T 912的有关规定和《Q3和 X接口的高层协议框架》YD/T 947的有关规定。采用的信息模型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电信管理网(TMN)通用网络信息模型》YD/T 871的有关规定执行。8.4.2网管系统应在一个平台上管理光放大器、波分复用/解复用器、波长转换器(OTU)等系统设备,应同时具备对系统传输性能的监控能力。8.4.3网络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1故障管理:对WDM系统进行故障诊断、故障定位、故障隔离、故障改正以及路径测试;2性能管理:实现长途波分再生段的误码性能的监测和管理,实现城域波分端到端光通道的性能数据采集;具备 15min和24h性能数据报告、存储和转储功能,具备光通道性能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对监控信道的误码性能参数进行监测和管理;3配置管理:按用户要求以图形方式在网元管理系统屏幕上完成功能;网元(NE)的初始化设置;建立和修改网络拓扑图;配置网元状态:NE的状态和控制;实际网络的配置。4安全管理:用户级别管理,权限控制管理,系统独占性要求,用户变更管理,操作日志管理。8.4.4系统的通信与接口应符合本标准第 7.4.4条第 1款、第 3款的规定,系统网元与网元之间的通信应通过OSC中的DCC通道进行。8.5OTN系统8.5.1用户数不低于60万户的有线电视网络,其干线网宜采用·42·OTN技术建设。8.5.2OTN系统接口、信号结构与映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接口》YD/T1462、《通用成帧规程(GFP)技术要求》YD/T1443和《光传送网(OTN)网络总体技术要求》YD/T1990的有关规定。客户信号应包括GbE/10GbE,STM-16,STM-64,STM-256,100Gbit/s等。OTN信号在网络节点处的OTU类型和比特率等级应符合表8.5.2的规定。
表8.5.2 OTU类型和比特率等级
OTU类型OTU标称比特速率OTU比特速率容差
OTU:255/238X 2488320kbit/s$$\pm 20\times 10^{-6}$$
OTU1255/237 9953280kbit/s
OTU1255/23639813120kbit/s
OTU255/227X 99532800kbit/s
8.5.3ODUk调度功能应支持 ODUk(k=0.1.2.2e.3.4)交叉连接,可根据网络层次要求选择单个或多个调度颗粒;交叉连接调度单元应提供硬件冗余保护能力,ODUk主备交叉倒换时间应小于50ms。交叉处理应不影响信号的特征信息(透明交叉)。通过系统交叉配置,支持线路保护和业务广播的功能。8.5.4OTN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ITU-T和相关国家标准对 WDM设备的一般规定;2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接口》YD/T1462中的开销规定:3现行国家标准《光传送网体系设备的功能块特性》GB/T20187中关于告警处理流程的有关规定:4宜提供域间接口(IrDI),应实现不同制造商WDM设备对接。8.5.5OTN网络应提供基于电层或光层的业务保护功能,光层保护可采用1+1光通道保护,1+1光线路保护和光波长共享保护(OCh SPRing);电层保护可采用基于 ODUk层的光子网连接保护(SNCP)和ODUk环网保护(ODUk SPRing)。8.5.6网络倒换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1+1保护类型,一旦系统检测到启动倒换事件,保护倒换应在50ms内完成;2对于环网保护类型,若系统配置满足光纤长度小于1200公里、节点数不大于16个且节点处于空闲状态时,当出现单跨段故障时,一旦系统检测到启动倒换事件,保护倒换应在50ms内完成。8.5.7OTN传输系统的网络管理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WDM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5113和《光传送网(OTN)网络总体技术要求》YD/T1990中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层提供的维护和管理信号应包括定位监控、连通性监控、维护信息显示、信号质量监控;2应建设集中化的传输综合网管,应建设网元层和子网层制造商网管:制造商网管应开放北向接口,使设备能够接入综合网管。8.5.8光监控信道OSC应采用一路独立信号用于传送光传送模块(OTM)开销信号。8.5.9误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208的有关规定。8.5.10OTN承载以太网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8.5.10的规定。
性能参数指标要求备 注
过载丢包率0.01%暂定
长期丢包率0测试24h
突发间隔最小帧间隔-
转发速率用户端口速率和SDH 链路速率之间的较小者
时延≤100μs64byte长数据帧
LCAS恢复时间持定LCAS动态调节链路带宽(虚 级联容量)业务应无损伤,即无 丢包。被动LCAS虚级联保护 和恢复有少量丢包
VLAN数量单节点不小于 256个支持802.1Q VLAN标签,要 求支持双层VLAN标签
差分时延指标待定
地址缓存能力≥4096个单模块
MAC地址学习速度≥1000个/秒
8.5.11光信噪比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1152的有关规定。8.5.12OTN抖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208的有关规定。8.5.13OTN传输网与用户网络的互联宜采用OTUk接口,不具备OTUk接口时也可采用STM-N接口或者以太网接口互通。8.5.14不同制造商的OTN网络管理域宜通过OTN的IrDI接口互通:不具备OTN IrDI互通条件时,可采用非OTN的IrDI接口互通。不同制造商设备的光接口应用代码应保持一致。8.5.15OTN与传统WDM的网间互联宜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接口》YD/T1462中规定的接口。9FTTH接入分配网9.1系统架构9.1.1FTTH接入分配网宜采用 EPON,GPON技术组网,同时应关注下一代EPON,GPON技术的标准发展和设备商用进程,包括 10GEPON(IEEE892.3av)、XG-PON1(ITU-T G.987系列10Gb/s GPON)等。EPON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接入网技术要求一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YD/T 1475的规定,采用以太网封装。GPON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接人网技术要求吉比特的无源光网络(GPON)》YD/T1949系列标准的规定,采用ATM、GEM封装。9.1.2FTTH接入分配网(图9.1.2)应由 OLT,ODN和 ONT组成,通过网管系统实现对三部分的统一管理。OLT可布置在分前端、具备分前端功能的前端或数字基带传输交换体系平台接入节点机房,ONT设置于用户家中。![](GB-T 50200-2018_8.jpg)9.1.3EPON和 GPON均应采用单芯光纤同时传送上行、下行光信号,其中上行光工作波长应为1260nm~1360nm,下行光工作波长应为 1480mm~1500nm(图9.1.3)。![](GB-T 50200-2018_9.jpg)注:其中 $\lambda$ ;为下行波长, $\lambda_1$ 为上行波长;另外一根光纤用于传输下行的A平台模拟调制的CATV RF光信号。9.1.4当FTTH必须利用承载HFC平台HFC下行光信号的一芯光纤实现人户时,系统应采用单纤三波长波分复用方式构建(图9.1.4),并应考虑光信号的受激拉曼散射(SRSC)效应对传输性能的影响。![](GB-T 50200-2018_10.jpg)注:图中的2.3波长范围为1540nm~1560nm,用于传输下行的CATV RF光信号。9.1.5EPON的 ODN宜采用 32路分光,GPON的 ODN宜采用64路分光。9.1.6PON的系统保护方式包括馈线光纤保护、主干链路保护和全保护三种(图9.1.6-1、图9.1.6-2和图9.1.6-3):PON宜采用馈线光纤保护或主干链路保护,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全保护。![](GB-T 50200-2018_11.jpg)![](GB-T 50200-2018_12.jpg)![](GB-T 50200-2018_13.jpg)9.1.7ODN网络宜采用树形结构,采用一级分光或二级分光方式(图9.1.7)。![](GB-T 50200-2018_14.jpg)9.2业务和接口要求9.2.1FTTH应支持 IP数据、POTS或 VoIP语音业务、广播式和交互式视频业务。9.2.2SNI应支持GbE,可支持10GbE,10/100Base-T;其中GbE接口应符合IEEE802.3规定,可以在1000Base-LX、1000Base-SX、1000Base-CX、1000Base-T中任选。上述以太网接口应至少配置 2个,且应支持链路汇聚功能。9.2.3SNI可支持 E1,CATV RF和 V5.2接口。9.2.4UNI应支持 10/100Base-T接口,可支持 E1,CATV RF和普通电话Z接口。9.3系统性能9.3.1FTTH接人分配网在IP城域干线网的支持下,平均每用户下行接人速率不应低于30Mbit/s。基于IP的网络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YD/T 1171接入网部分的规定。9.3.2当系统仅承载以太网IP业务时,在90%系统吞吐量的情况下,以太网业务的24h长期丢包率应为零。9.3.3系统应能区分不同类型业务的优先级,上行方向应能根据SLA协议保证高优先级业务的QoS,下行方向支持带宽控制功能,最小带宽分配粒度不应大于1Mbit/s。9.3.4系统应支持组播功能。9.3.5系统应支持IEEE 802.1Q协议,应支持按照端口划分VLAN,可支持 VLAN嵌套功能。VLAN,可支持 VLAN嵌套功能。9.3.6系统应支持各 ONT之间的二层隔离。9.3.7系统应支持基于端口或 MAC地址的 Ethernet数据帧过滤。9.3.8系统应支持对广播帧和组播帧的抑制功能。9.4安全认证9.4.1用户认证可由OLT上联的接人点设备完成,当OLT支持用户认证时,应支持基于以太网的点对点通讯协议PPPoE、基于局域网交换机和无线局域网接人点的认证协议或应用层加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HCP等认证方式。9.4.2应支持用户端口IP地址与MAC地址绑定。9.4.3PON设备应在下行方向支持对用户单播数据进行加密,下行组播业务和上行数据可不加密。9.4.4基于EPON的OLT应具备根据ONT的MAC地址对其进行合法性认证的能力:GPON的OLT应具备根据ONT的序列号对其进行合法性认证的能力,可支持同时采用序列号和密码进行合法性认证。9.4.5PON应支持组播权限控制功能,阻止非法用户获取组播业务。9.5主要设备要求9.5.1设计时应根据用户规模和 ODN的规划计算出 OLT设备PON口的理论数量,然后按1.2倍~1.3倍冗余配置。9.5.2OLT应配置两块主控板,具备热备份功能。在主备倒换过程中不应发生业务配置和业务连接差错。应配置两路电源模块,具备热备份功能。当任一路模块发生故障时自动倒换。9.5.3OLT应具备向 10G EPON平滑升级和与 GPON共平台的能力。9.5.4OLT应具有流量管理和控制功能,应支持动态带宽分配机制(DBA)。9.5.5光分路器OBD宜采用全带宽,工作波长范围宜为1260nm~1650nm。9.5.6OBD宜采用均匀分光型的平面波导型光分路器。当不同传输距离对光功率分配有特殊需求时,可采用非均分光分路器。9.6网络管理9.6.1网络管理系统应具备对OLT、ODN、ONT集中管理功能,具备配置、故障、性能和安全管理能力。网络管理系统应支持对ONT的远程管理。9.6.2当系统采用GPON时,应对ONT进行故障、配置、计费、性能、安全性管理。9.6.3应具备 ODN指示、环回和链路监测功能。9.6.4OLT应支持带外管理和带内管理方式,带外访问方式应提供所有带内访问方式的功能,带外访问方式应实现访问控制,防止非授权访问。9.6.5网络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1配置管理:完成网络中设备的接口配置及环境监控配置;设置并查看受控设备的管理状态,完成软件升级;2故障管理:对所有设备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对OLT设备发现故障后判定位置并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切换备份,产生事件数据并记录上报;网管系统宜与城市的地理信息系统相关联,以便迅速确定故障发生地点;3性能管理:采集、处理测量数据,分析测量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行动,改善和优化网络的总体性能水平;4安全管理:具有权限管理和日志管理功能,对敏感信息、数据库、配置数据和ONT终端用户信息,只能由有授权的个人和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对越权操作系统应记录相关信息并报警。9.7光纤光缆技术要求9.7.1从OLT输出到楼内光配线箱之间应采用G.652D层绞光缆,室外部分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从楼内光配线箱到用户家庭配线箱之间宜采用G.657A蝶型光缆,进入每户家庭配线箱的光纤应为1芯或2芯。9.7.2光缆在局端成端及室外接续时应采用熔接方式,在光分配点成端应根据安装环境采用熔接或冷接方式。9.7.3光通道损耗应符合表9.7.3的规定。
表9.7.3光通道损耗
光通道 损耗分类EPONGPON
1:81+16/1+321+16/1=32
最小损耗(dB)851015
最大损耗(dB)24202530
9.7.4OLT输出点和 ONT输入点之间光链路总回波损耗应大于 32dB;当采用单纤三波方式下传 CATV射频时,所有离散反射损耗应大于55dB。9.7.5光分路器放置在光交接箱或汇聚点时,容量可按需配置。光分路器放置在楼道时,容量应按设计的终期指标配置。9.7.6居民住宅区到用户家庭配线箱之间光纤光缆的配置、接续和光交接箱、配线箱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规定。10机房要求10.1建筑10.1.1有线电视网络的前端、分前端用房可分为主要技术用房、辅助技术用房、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用房,其中主要技术用房的名称及功能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独立于前端的核心节点、独立于分前端的汇聚节点可仅包含技术用房。
序号主要技术用房功能描述主要放置设备
1数字电视 前端处理机房数字电视节目的信源接 收、复用、加扰、两制处理卫星接收机、SDH适配 器、编码器、复用器、调制 器、交换机、切换器、分配 器
2CA设备机房节目加扰数据的生成服务器、加密机、交换机
3互动业务机房互动业务节目存储、推 送和管理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 备
4媒体内容中心服务器托管、租用及相 关增值服务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 备
5IP网络数据机房广电数据业务服务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 备
6传输机房干线网传输传输设备
7监控中心监听、监视及监测监听、监视、监测设备、 控制器、计算机、网络交换 设备
10.1.2技术用房的净空高度和地面荷载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要求数值 主要技术用房净空高度(m)地面荷载 (kN/m)
数字电视前端处理机房不宜小于2.75~10
CA设备机房不宜小于2.75~8
互动业务机房不宜小于2.75~10
媒体内容中心不宜小于2.75~12
IP网络数据机房不宜小于2.75~10
传输机房不宜小于2.75~8
监控中心不宜小于3.55~10
10.1.3有人值守的设备机房和辅助区,在主要设备系统停机状况下,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值班室和控制室的噪声值不大于62dB(A)。10.2防雷与接地10.2.1建筑物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分前端、核心机房和汇聚机房的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二类防雷房屋建筑进行设计和建设;接地系统宜采用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三地合一的综合接地方式,综合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接地网应直接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作为接地体;当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作为接地体系统的接地电阻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增设接地体;3供配电系统的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10.2.2工艺设备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技术用房应预留接地端子,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各类接地电阻要求的最小值;2通信设备的信号接地和保护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并和建筑物金属结构连通,实现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及接地方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等电位联结安装》15D502的规定执行;3主要技术用房内可使用截面不小于40mm4mm的铜排作接地干线网,可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mm的铜排作接地支线;接地干线网至少应引出2条接地干线,使之与室外接地网可靠电气连接;4光缆和电缆在引人机房的人口处应与接地网进行可靠电气连接:5进入机房的天线馈线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6主要技术用房的电源配电箱内宜根据需要安装浪涌保护器。10.3电气10.3.1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及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及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一般照明设计规范)GY/T5061的有关规定。10.3.2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应根据设备扩展、升级等情况预留备用容量。前端的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路由的外电线路,其中至少一路为广播电视专用线路。用户数不低于 10万户的有线电视网络前端的两路外电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10.3.3技术用房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 50Hz,电压 380V、三相五线制,交流电源接地应采用 TN-S系统,采用专用配电箱(柜)并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专用配电箱(柜)应采用双路供电并宜设末端自投装置,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可接入网管系统的远程通信接口。供电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10.3.4当供电电压的波动幅度超出额定电压值的一10%~+5%时,应采用调压稳压措施。10.3.5前端和分前端应设柴油发电机组及UPS系统。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满足专业技术设备和主要技术用房照明、空调设施及前端内消防设备的负荷要求,并配置自启动功能。 UPS系统容量应满足专业技术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具备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满负载工作时 UPS系统蓄电池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30min。10.3.6设备机房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分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2正常照明在距地0.75m处,媒体内容中心设备机房照度设计不应低于 500lx,其他设备机房照度不应低于 300lx;3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宜为全部正常照明照度的 50%。10.3.7主要通道及相关房间应根据需要设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10.3.8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安全灯。10.3.9不得通过外部网络对智能电源设备进行远程维护。10.4暖通空调10.4.1技术用房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10.4.2设备机房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机房设备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设备散热量以及温湿度、室内允许气流速度、洁净度、噪声标准等要求确定,并应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2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3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断面风速应按地板下的有效断面积计算;出风口风速不应大于 3m/s,与送风空气接触的土建围护结构应采取可靠的卫生、防尘、防漏风和绝热等措施;4下送上回、上送上回(或侧回)送风温差宜为 3℃~6℃;侧送侧回送风温差宜为6℃~9℃;5对单机柜高于5kW散热量的区域,宜采用封闭冷通道或热通道的方式,或采用行间冷却方式。对于散热量较高的设备,应集中在一个专门区域布置,并采取特殊的空调冷却方式。10.4.3技术用房的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分为三个等级,有人值守技术用房室内温度应符合表10.4.3-1的规定,相对湿度应符合表10.4.3-2的规定。
表10.4.3-1有人值守技术用房室内温度(℃)
级别 地区 季节一级二级三级
严寒、 寒冷地区22-2420~2218-20
20~2420~2620~27
夏热 冬冷地区22-2420~2218~20
22-2424~2626~28
夏热 冬暖地区22-2418~2215~18
22~2424~2626~28
级别 季节一、二级三级
冬季≥35-
夏季40~60≤70
注:"一"表示不作具体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理。10.4.4无人值守机房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表10.4.4的规定。
表10.4.4无人值守机房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
项目 房间名称温度(℃)相对 湿度(%)
冬季夏季
无人值守机房18~2420~2440~55
10.4.5对温度、湿度要求较高的专用库房,如媒体介质库、精密设备器材库等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表10.4.5的规定。
表10.4.5专用库房内温度和相对湿度
项目 区别一、二级(全年)三级(全年)
温度(℃)相对湿度(%)温度(℃)相对湿度(%)
各区18~2340~5520~2535~75
10.4.6技术用房的灰尘粒子不能是导电的、铁磁性的和腐蚀性的粒子,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直径大于或等于0.5μm的悬浮粒子数不应大于18000粒。10.4.7空调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设备的选择应符合运行可靠、使用灵活、经济、节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工程等级、机房的重要性、设备散热量、机房温湿度及洁净度要求;2空调通风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3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北方地区采用水冷机组时,在冬季应对冷却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4空调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 15%~20%的余量;5设备机房宜选用机房专用精密空调设备,空调系统需要长期连续运行时,应设备用空调设备;异常情况下不应超过上限温度;6精密空调设备应带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符合机房监控系统要求,显示屏宜为汉字显示;7空调设备的过滤器、加湿器应便于清洗、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维修空间。10.5消防10.5.1前端和分前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10.6动力及环境监控10.6.1前端和分前端应设立集中监控系统,应对前端和分前端的动力系统、环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的运行状态及工作参数进行实时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应包括配电、温湿度、烟感、门禁、UPS、空调、电源等。当监控系统检测到故障或参数异常时,应具备声、光、电等报警方式,并应记录历史数据和报警事件;应提供诊断建议和远程监控管理功能。10.6.2主要技术用房宜设置 24h电视监控和录像,并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10.6.3前端和分前端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10.7媒体内容中心机房10.7.1媒体内容中心应建立标准化的广电专业级机房环境,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10.7.2媒体内容中心建设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10.7.3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10.7.4线缆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10.7.5用户数不低于60万或者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媒体内容中心宜设置异地备份系统。10.7.6对外通信系统应采用两路路由接入媒体内容中心。10.7.7媒体内容中心应采取节能措施,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清洁能源、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11配线间与建筑物内配线管网要求11.0.1单层及多层建筑内有线电视缆线应采用暗管方式敷设,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内缆线宜采用电缆竖井、电缆桥架和暗管相结合的方式敷设。不能采用地下管道、直埋、暗管敷设缆线的区域,可采用架空或墙壁方式敷设缆线。11.0.2建筑用地红线内有线电视网络地下管道的容量应根据终期用户规模和业务需求确定,设计时应结合规划区域内综合管道的设置及地理环境条件决定管网的敷设方式和路由;信息源接人时应具备两个路由。11.0.3网络缆线的敷设容量应根据终期用户终端规模和业务需求、网络拓扑结构、网络技术体系等确定。11.0.4有线电视配线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网络结构及建筑物平面图合理决定配线间在建筑物中的数量和位置;配线间应设独立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2配线间在各楼层的位置宜上下垂直对应;3配线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4配线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5配线间不应允许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过;6配线间可与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电信间合并设置,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相应规定。11.0.5有线电视工艺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结合暖通、给排水、电气、弱电等基础设施进行管线综合设计;有线电视工艺管线应与强电系统管线分开敷设;2宜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一层设置电缆终端室,在室外场区设置人井,电缆或光缆从室外人井引入电缆终端室;3应根据终期用户规模和业务需求预留相应的线缆通道;线缆主通道、支通道和功能分区内部通道应标志明显并相互连通;4竖向通道内的管线、线槽应与其他系统分开敷设、并做好标记,采取防虫、防鼠、防腐蚀等措施;敷设在竖井内的竖向管道,其管径及配管根数的选用应满足竖向电缆和相应楼层水平电缆终期发展目标的需求;5应设置有线电视电缆/光缆进出机房或配线间的缆线通道;可根据需要采用三层桥架、二层桥架或单层桥架挡板分割等方式分别敷设不同的缆线,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6光缆/电缆在机房中宜敷设在桥架中,所有桥架的排列应与机房总体布局一致:主桥架和列桥架作为一个整体,应统一结构,统一规格标准;7暗配管不应穿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电、高潮湿及有较强振动的地段或场合,如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8敷设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暗管中应预留牵引线;采用钢管在地下层、首层和潮湿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 2mm;在其他楼层、墙内和干燥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9管内穿放同轴电缆、大对数电缆、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 50%~ 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 40%~50%;穿放 4对对绞电缆或 4芯及 4芯以下光缆的管截面利用率宜为 25%~ 30%,布放缆线在线槽内的截面利用率宜为 30%~50%;10管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11.0.5-1的规定;
表11.0.5-1管线敷设弯曲半径
线缆类型静态弯曲半径
4对非屏蔽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4对屏蔽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大对数主干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同轴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室内、外光缆15D/15H
微型自承式通信用室外光缆10D/10H,且不应小于30mm
管道人户光缆、 蝶形引人光缆、 室内布线光缆G.652D光纤10D/10H,且不应小于30mm
G.652D光纤G.657A光纤5D/5H,且不应小于15mm
G.657B光纤5D/5H,且不应小于10mm
注: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11暗管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11.0.5-2的规定。
相互 关系电力 线路压缩 空气管给水管热力管 (不包封)热力管 (包封)煤气管
平行净距150150150500300300
交叉净距50202050030020
注:暗管采用钢管时,与电力线路允许变叉接近,钢管应接地。11.0.6有线电视竖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井面积大小应满足竖向线缆和布线间隔及配线设备所需尺寸,并宜留有操作和维修距离;2竖井在每层楼层都应装设向外开的具有阻燃防火性能的操作门;3竖井设电缆固定爬梯时,其上下固定间隔宜为100mm~500mm;4敷设有线电视缆线的竖井不应与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共用:5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与强电合用竖井时,有线电视管网与强电管网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不得不同侧布置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6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7竖井的各层楼板上应根据需要预留孔洞:线缆敷设完毕后,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对孔洞做防火封堵。">

GB-T 50200-2018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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